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的医疗费是法定赔偿的项目,但赔偿义务人会以医疗费中存在“非医疗保险”用药进行抗辩,不予赔付。那样,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医疗费“非医疗保险”用药部分是不是应该扣除?下面就以下案例进行剖析。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被告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处置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无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需要被告张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5000余元,其中医疗费为34000余元。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中含有自理自费(非医疗保险)用药成本共3800余元,并提交了自理自费(非医疗保险)扣除明细,觉得该非医疗保险用药成本应予扣除,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法院审理
曲阜法院觉得,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应扣除非医疗保险用药成本的问题,医疗用药系医院的行为,治疗过程中无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对于医疗机构针对病情采取的治疗方法和用药范围均没办法预见和控制,医疗保险范围用药的限制条约,明显减少了保险人的风险、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因此不应扣除非医疗保险用药的成本。
法官说法
法院受理的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民法典》规定,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六条规定,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医疗费系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
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在出具的保险合同中会出现关于扣除非医疗保险用药的格式条约,但该条约是保险公司经过反复认真研究拟定的最大限度的有益于自己的合同,通常情况下会尽可能免除或者限制己方责任,容易导致格式条约无效。第二,格式条约一般内容多而细,合同相他们非常难一字一句的去阅读,也就非常难注意到对自己不利的免责条约,在互联网信息充分进步的今天,签订保险合同大部分是“速成”的,保险公司一般并未尽到相应的说明义务,所以扣除非医疗保险条约在此种状况下不具备效力。
另外,国家基本医保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而打造的一项具备福利性的社会保险规范,以防止或者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带来的经济风险。医疗用药系医院的行为,治疗过程中无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对于医疗机构针对病情采取的治疗方法和用药范围均没办法预见和控制,医疗保险范围用药的限制条约,明显减少了保险人的风险、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若保险公司拒赔,明显有失公允,因此不应扣除非医疗保险用药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