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法,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备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备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将来,尽管国内《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是法律将彻底否认事实婚姻,比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别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便没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
1、当事人具备婚姻的目的和一同生活的形式;
2、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
3、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4、事实发生在1942年2月1日以前。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拥有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打造夫妻关系所需要拥有的条件,具体包含:
1、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讲解第三条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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